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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九条(下称「本条」)第一项(下称「本项」):「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其许可。」本项规定一般称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并为董事对公司忠实义务之具体规范。盖董事本即依其为公司负责人之身分(公司法八Ⅰ),对公司负忠实执行职务之义务(公司法二三Ⅰ)。在忠实义务下,董事执行职务应为公司牟取最大利益,当公司之利益与自己之利益有所冲突时,应优先考量公司之利益。然若董事另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营业行为,就该营业行为,将与公司处于竞争关系(此等行为即称为「竞业行为」)。该董事将陷于究应为公司,抑或为其另为之营业行为,牟取最大利益之忠实义务冲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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