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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列入物权法定主义范畴
─司法院近日通过民法物权编通则及所有权章部分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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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于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召开院会,通过行政院函送之「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通则章及所有权章)及相对应之「民法物权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复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
修正之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订习惯法物权:将习惯列入物权法定主义之范畴,使客观上具备惯行之事实及主观上具有法之确信的习惯,即属具有法律效力之习惯法,得作为物权取得之权源。例如民间常见之让与担保,未来将可能因习惯列入物权法定主义而具有物权法律效力。
二、相邻关系的纠纷得透过法院形成之诉解决:有关相邻关系之纷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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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台上字第3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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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则判决对于妨害幼童发育罪与伤害罪间之区别以及两者的竞合关系提出说明。
对于两者间之区别,最高法院沿袭49年上字第117号判例之见解,认为「凌虐与偶然殴打成伤不同处在于凌虐行为具持续性,其举动虽有多次,亦系单一之意思接续进行,仍为单一之犯罪,不能以连续犯论」。再者,倘行为人之施以凌虐,而生妨害幼童身体之自然发育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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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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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钰雄 着
精采收录
近年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成为法学改革的重要议题。本书写作目标即在于探讨刑事 |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交错适用关系。
全书分为四大部分,前三部分各挑选一大主题作为交错适用的示范,探讨内容包括∶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与罪疑唯轻;行为数、竞合论与同一性;刑法各罪与诉讼证明。最后以年度为范围,精选并简评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中,最具代表性的实务争议问题,目的在于鸟瞰整年度的刑事裁判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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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简明六法(2008.09最新版·预计9月初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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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宗力、黄荣坚、詹森林、王文宇 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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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8月止
本书收录法规共计157种,亦搜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释至645号解释文。本版收录最新增修法规包括:税捐稽征法、劳工保险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法院组织法、洗钱防制法、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民法总则编及其施行法、民法亲属编及其施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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