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袭胸案─摸多久重要吗?
九十四年十一月间,彰化地区曾发生一件袭胸案,一名男子于内衣特卖之场合触碰被害人胸部三次,彰化地院承审本案法官援引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号判例,认为该男子接触妇人胸部仅约十秒,客观上不足以引起性欲,并且未使用强暴、胁迫等手段,因此不构成刑法第二二四条之强制猥亵罪。迟到今年年初,本案经台中高分院改判有罪。 这个案件自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大众热烈讨论,焦点全都放上「十秒」这个关键词上,多数民众对于法院的见解不表认同,而妇女团体对此更是为之气结,认为法官有变相鼓励犯罪之虞,并质疑究竟要几秒才算猥 ....
对大陆境内企业从事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零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件所缴纳之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之相关规定
96年度台非字第184号
我国刑法于2005年第17次修正时,关于刑法时之效力的规定曾有重大的更改。其一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范围之扩大,将原本无第1条适用之保安处分依其是否拘束人身自由为区分,于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有第一条之适用(参见刑法第1条后段);其二为对遇法律变更时之适用原则,原采从新从轻原则,惟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免去溯及既往的疑虑,遂于2005年修正后改采从旧从轻原则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