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眼人不得从事按摩业之规定违宪?
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前段规定:「非本法所称视觉障碍者,不得从事按摩业。」 ( 于九十六年七月十一 日该法名称修正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上开规定之「非本 法所称视觉障碍者」,经修正为「非视觉功能障碍者」,并移 列为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前段,规定意旨相同 ) , 此专为保障视 障者之工作权,使其免于受到明眼人竞争之社会性立法手段是 否合宪,历来已有不少学者提出批评,今大法官释字第六四九 号解释即针对该条做出违宪解释,认为与宪法第七条平等权、 第十五条工作权及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之规定不符,应自本解 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三年时失其效力。....
大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已于2008年8月1日,于大陆设立或参股之台资券商需依法设立合规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