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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劳资关系存在,就无法避免劳资争议的发生。既然劳资争议的发生无法避免,建立有效处理与解决劳资争议机制即非常必要,处理劳资争议有许多方式,「调解」制度是其中之一。传统上,「调解」被定义为:「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定中立第三人,该第三人并无权力针对该项劳资争议的解决作成决定,而是透过调解方案的提出,协助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项机制。」虽然调解人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并无拘束力,但调解人所提出之解决建议常会成为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重要基础。我国劳资争议处理机制系由劳资争议处理法所规范,其中包括调解与仲裁二种处理制度。劳资争议处理法针对调解制度有制定专章予以规范,但施行成效并不显著。根据统计,从一九九八至二○○七年,透过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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