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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准备程序中事实上之争点整理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号判决析述
林俊益/台湾高等法院法官

本文出处: 月旦法学杂志第148期第261页    浏览本期目录


壹、前言

        为建构公平正义之诉讼制度,以完成改造跨世纪现代司法制度之理想目标,司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至八日召开全国司法改革会议,经审、检、辩、学代表及社会贤达热烈参与讨论,就刑事诉讼制度之改革,达成建构金字塔型诉讼形态之诉讼制度,第一审为坚实的事实审,第二审为事后审查审,第三审为严格之法律审兼采上诉许可制。坚实事实审之基本要求有二:认定事实明确与适用法律无误,为达此一理想目标,二○○三年二月六日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诉讼法(下称「修正刑诉法」)特别设计相关配套措施。

        修正刑诉法采集中审理制,刑事审判的重心在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以调查证据为核心,调查证据又以交互诘问为中心,交互诘问涉及诘问之范围及次序等问题,此等问题,在改良式当事人进行原则之立法原则下,均须事先经过法院与当事人间之讨论而加以安排,准备程序之需求乃因应而生。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号判决要旨,针对准备程序有关事实上争点之整理,提出精辟的见解,让外界对审判实务之争点整理有充分而完整的了解,对未依法定程序进行事实上争点整理之判决,提出当头棒喝的正确见解,殊值钦佩!爰介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号判决要旨,予以分析论述,以与关心刑事诉讼新制者分享。

贰、事实

        检察官起诉被告连续贩卖第一级毒品海洛因,第一审受命法官于检察官陈述起诉要旨后,讯问被告及辩护人对于检察官起诉事实有何意见,经其等为否认犯罪之答辩后,据以整理出两造不争执之事项为「被告有使用起诉书所载之三支电话」,主要争点为「被告是否有如起诉书所载贩卖海洛因之事实」。第二审受命法官虽亦行准备程序,但受命法官并未践行讯问上诉人即被告及辩护人对于被诉事实是否为认罪答辩之程序,卷内亦无两造所提出之争点整理,即迳行谕知本件两造不争执之事项为「一、原审(即第一审)判决附表(下称「附表」)一:被告当天有在该处拿一包海洛因给李○玲。二、附表二:该时间被告有去李○玲家,交一包药给李○玲。三、附表三:该时间、地点有拿一包药给李○玲。四、附表四:该时间、地点有拿一包药给林○杰。五、附表五:该时间、地点有约见面。六、附表七:该时间、地点有约见面」等语。此项于第二审始浮现,所谓上诉人即被告不争执之事实上重要争点之整理,究竟凭何为过滤或汇整而形成,并不明确;所践行之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此为本件判决要旨之重点所在。……未完

更多精采内容请参阅:月旦法学杂志第148期第261页 浏览本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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