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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债务清理法制之新进展
处理倒产之债务清理法制是确保社会经济健全运作及适正发挥机能之制度基盘,本应随着经济结构之变化、发展而不断加以改进。我国之债务清理制度,自一九三五年制定实行破产法以降,除于一九六六年公司法增订公司重整及特别清算二种制度外,并未就整体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惟近数十年来台湾工商业发展迅速,社会经济结构异于往昔,例如:消费型态及产业型态改变,跨国投资、贸易发达,现行法制已不足肆应。为因应我国当前社会情势之变迁推移,配合经济构造之演进发展,并构筑健全经济机能之制度基盘,司法院于二○○四年曾提出破产法修正草案,就和解及破产二种债务清理程序进行通盘性、根本性变革,引进公法人之债务清理程序,并充实国际倒产法制,企图依循适正而迅速之债务清理,使应该清算之事业进行清算,应该更生之事业进行更生,藉以恢复经济活力,满足更有效之人、物的资源分配之要求。
虽然上述草案未及时完成立法,且其亦未针对消费者债务清理之特性需求专设规定,惟为因应二○○五年下半年起由于金融机构过度竞争消费者贷款业务所引发之双卡风暴,以解决此项卡债或卡奴等生活、生存问题为契机,司法院于二○○六年另行提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草案,并于二○○七年六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而完成立法。据此,倒产之消费者将可利用该条例所定之协商、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债务,以重建经济生活,但消费者以外之事业者或企业则无法利用该等程序清理债务。为妥适处理事业、企业之债务清理,司法院重新检讨破产法修正草案,将之改名为债务清理法草案,并纳入更具更生手段之重整程序,完备债务清理制度。该草案之初稿已经完成,于二○○七年初对外公布。
由于债务清理法草案(下称「草案」)系破产法立法七十年来最大幅度之制度变革,究竟草案对于企业之债务清理如何构筑、重编其清算型(破产)或重建型(和解、重整)债务清理程序?关于处理事件之法院及其采行之程序法理有何新改革?向来之债务清理实体法及程序法作何等变动?事关债务清理法制之走向,倒产企业可否据以迅速、适正清算或更生,应为学界、实务家、实业界及金融机构所关注。本文系意识着上述问题,拟逐项说明草案之重要增修规定,并尝试解明其立法之理论基础,以阐述企业债务清理制度改革之变革意义及制度旨趣,期能有助于立法后之解释、运用,发挥其应有之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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