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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上网公开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冲突
李惠宗/中兴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

本文出处: 月旦法学杂志第154期第21页    浏览本期目录

壹、问题的提出

  司法院自一九九八年起,于司法院网站公开裁判书全文,除少年及性侵害等相关案件,依法不得公开外,绝大部分的裁判书类,在弹指之间即可搜集、分析、比对,进行研究。这对于法律学术界而言,使研究成果可以更快速而有效率。 司法院将判决公开,系依据法院组织法第八三条规定,但该条系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刊载裁判书全文。」并未规定裁判书全文必须上网公开。

   由于裁判书系将全文上网,包括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证号码及地址,造成有心人滥用个人资料,使诉讼当事人增加不少困扰,部分民众认为其隐私权受到侵害。司法院也从善如流,删除当事人栏后段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及住址,并于二○○三年六月起遮隐裁判书全文中之身分证字号,二○○五年十月起遮隐住址之乡、镇、街道名。但民众仍不断反应,因裁判书中公开姓名造成其困扰,希望进一步遮隐姓名。为此,司法院院经多次开会研商后,决定裁判书公开宜尽量隐匿个人资料,以兼顾当事人隐私。但另一方面,将当事人姓名隐匿之后,却引起司法记者的强烈反弹,认为此举使判决缺乏可读性,其采访新闻的权利1及人民「知的权利」受到莫大的限制。

  在公开与与隐匿之间,司法院采取 较偏向保护个人隐私的方向,有如下之说明2:「本院裁判书公开兼顾个人隐私之保护机制说明如下:一、本院所属各机关依规定上传之裁判书,由程序依关键字词(如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自动判定是否可公开,不可公开者,仅显示案号,不提供全文。二、当事人栏姓名右方之年籍资料全部删除。三、身分证号码以「Z○○○○○○○○○」替换。四、地号及地址以「○」替换至段名,保留县、市及镇。五、人名以书记官维护之当事人档资料为依据,除律师、公司、机关行号等不替换外,其余以甲○○……A○○……及a○○……等代号依序替换。」

  但只要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继续存在,裁判书公开与人民隐私权保护的拉锯仍将持续着,为此司法院为此于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召开「司法院裁判书公开兼顾个人隐私政策」公听会,会议资料整理出各国裁判书公开情形(如附件,详见元照网络书店「增补资料单元」,http://www.angle. com.tw/supply.asp)。

   裁判书之公开,在法制上除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外,也涉及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法(下称「信息公开法」)(第七条)。个资法基本上系以保护个人资料为主轴,以不公开为其基本方向;但信息公开法对于公共纪录却采相反的方向,所以裁判书的公开,系个资法规定与信息公开法拉锯的场域。 ……未完

更多精采内容请参阅:月旦法学杂志第154期第21页     浏览本期目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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