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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自白法理的新纪元
王兆鹏/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本文出处: 月旦法学杂志第154期第153页    浏览本期目录

壹、导论

自白纠缠刑事诉讼实务及学界数百年,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影响审判的结果,另一方面则反映不同的哲学思想。

自远古时代起,中国即以不合人道的「刑讯」来取得自白,西汉路温舒虽大声疾呼:「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仍无力抗衡刑求逼供。迄民国初期,仍见「审判过程中,往往对于人犯刑求杖责,凌辱百端,并有拖累羁押等严重现象,故而倍受各方责难,尤其留给列强拒绝撤废领事裁权之口实。」

我国自有刑事诉讼法以来,即规定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等不正方法,否则所取得之自白不得为证据。惟刑事诉讼法实施数十年来,仍未能有效遏止执法人员违法取供之千年传统,例如:法务部首席参事于二○○七年在法务部之「法务通讯」刊物指出:「检察官……有时以法律不允许之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有关之自白或其他相关之证据,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严格遵守之正当法律程序,常被忽视,因做法拙劣常为最高法院于判决理由中指摘」、「以往实务上,严重侵犯人权事实之作为,经常可见诸媒体报导;如司法警察或检察官于侦办案件时……以押取供乃至声色俱厉地训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情事,仍所在多有,如此侵犯人性尊严的刑事追诉或办案态度或作为……有损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之检察官形象。」

为何在法律、最高法院的三令五申下,执法人员仍「义无反顾」不断违法取供?除了立法机关怠于立法及行政机关疏于约束其执法人员外,司法机关是否亦同有责任?如立法机关怠惰立法、行政机关又疏于约束执法人员,司法机关是否得力挽狂澜,自行创设合理有效之方式,以防制实务上不断发生的违法取供?

本文主张:最高法院虽然不断反覆谴责执法人员的持续违法取供,但因为奠基于错误的自白法哲学,非但不能有效遏抑违法取供行为,甚至间接鼓励执法人员得持续违法,漠视人民基本权利,造成极度的不平等现象。再者,本文主张:法院有权且有责任¾¾依现行法律解释¾¾开创新的自白法哲学,解决自白在实务所造成的种种困扰,使人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并避免冤狱之发生,以增进人民对司法程序的信赖。……未完

更多精采内容请参阅:月旦法学杂志第154期第153页     浏览本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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